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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内经营者入驻与资质核验规则(V1.0)

编号 A-02 版本 V1.0 版本状态 征求意见 生效 2026-12-01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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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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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落实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资质的事前核验与持续管理义务,防范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资质挂靠等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申请入驻平台开设店铺、发布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及已入驻经营者的资质复核、变更与退出管理。

二、入驻主体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基本条件)申请入驻,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覆盖拟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类别;

3、持有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者备案文件(见第六条);

4、在境内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者仓储、售后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有效联系地址;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平台依据《违规行为处理规则》清退且尚在禁入期内;

6、能够开具与交易内容一致的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禁止入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入驻:

1、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未移出,或者处于停业整顿期间;

2、提交的证照、检测报告、授权文件系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租借取得;

3、经营类别属于《禁限售商品目录》中绝对禁止发布的类别;

4、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商品被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5、曾因资质造假被平台清退,禁入期未满。

第五条(入驻协议签署)核验通过后,平台运营者与经营者签署《平台入驻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规处理与退出安排。入驻协议签署前,不得开通商品发布权限。

三、资质文件清单

第六条(分类清单)拟经营下列类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交对应资质文件,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且覆盖拟经营的具体品类:

序经营类别必备资质文件核验要点
1一般环保设备
(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固废处理设备)
营业执照;产品执行标准;第三方检测报告(具备 CMA 或 CNAS 资质机构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的产品名称、型号须与发布商品一致;报告出具日期在两年内
2特种设备
(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元件)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TS 证);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如适用)许可级别与设备类别、参数范围匹配;证书在有效期内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管材管件)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产品说明书;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批件载明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与实际一致;批件在有效期内
4危险化学品
(水处理药剂、消毒剂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安全标签样张;运输资质(自行运输时)许可范围须包含拟销售的具体品名;经营方式含“零售”或“批发”
5防爆电气与非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生产许可(列入许可目录的);防爆标志与技术参数说明防爆标志的类别、温度组别与使用场所匹配
6计量器具与在线监测仪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检定或校准证书;软件版本说明型式批准覆盖所售型号;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7进口设备报关单;原产地证明;中文标识与中文说明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目录的);境内售后服务承诺中文标识须载明品名、型号、生产企业、产地、用途

前款未列明的类别,平台运营者可以结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准入要求补充资质清单,经公示后执行。

四、核验流程

第七条(三查一签)平台对入驻申请实行“三查一签”核验程序,三项核查全部通过并完成签署后,方可开通店铺:

环节名称操作要求
一查查主体核验营业执照的真实性、登记状态、经营范围;比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比对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项一致
二查查资质核验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许可范围;通过发证机关官网或者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核验;留存核验截图与核验时间
三查查场所与能力通过实地走访、视频验厂、对公账户打款验证等方式确认真实经营;核查生产能力、售后网点、开票能力
一签签承诺经营者签署《入驻资质真实性承诺书》,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持续符合资质要求、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备;承诺不超范围经营、不销售禁限售商品

第八条(审核时限)平台运营者应当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审核结果以书面或者站内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实地核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经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的;首次入驻且单笔交易金额预期超过五十万元的;近两年内曾因资质问题被投诉或者处罚的;监管机关移送的线索涉及该经营者的。

第十条(档案建立)平台运营者应当为每家入驻经营者建立登记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主体信息十五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开户行与账号、经营范围、入驻类别、资质名称与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核验人、核验时间、核验方式)、证照影像件、核验截图、承诺书、复核记录、违规记录。

五、核验标准与判定

第十一条(一致性)营业执照、许可证、检测报告、商品页三者载明的经营者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当一致。存在差异的,应当提供变更证明、委托加工协议或者品牌授权文件说明关联关系;不能说明的,判定为核验不通过。

第十二条(有效性)资质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且剩余有效期不少于三十日。剩余有效期不足三十日的,应当要求经营者提交换证受理凭证,并在新证取得后五个工作日内补传。

第十三条(覆盖性)资质文件的许可范围应当覆盖拟经营的具体品类与参数。以低参数许可销售高参数设备、以生产许可从事经营销售、以一地许可跨省经营等超范围情形,判定为核验不通过。

第十四条(核验记录)核验人应当在核验完成后签署姓名与时间,核验记录不得事后补记、代签。核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自经营者退出平台之日起计算。

六、定期复核

第十五条(复核周期)平台对已入驻经营者实行滚动复核,确保每家经营者的两次核验间隔不超过六个月。按入驻月份将经营者划分为六个批次,每月复核一个批次,形成年度闭环。

批次复核月份复核对象
第一批1月1月、7月入驻的经营者
第二批2月2月、8月入驻的经营者
第三批3月3月、9月入驻的经营者
第四批4月4月、10月入驻的经营者
第五批5月5月、11月入驻的经营者
第六批6月6月、12月入驻的经营者

第十六条(复核内容)复核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登记状态是否存续、经营范围是否变更、行政许可是否延续、检测报告是否到期、经营地址是否迁移、是否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联系方式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到期提醒)平台运营者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十五日分别向经营者发送提醒;逾期未更新的,自届满之日起暂停相关商品的展示与交易,直至完成更新。

第十八条(复核结果)复核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暂停经营、清退四类。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十五日;整改期内相关商品标注“资质待更新”并限制新增订单。

七、资质异常的处置

第十九条(异常情形)下列情形属于资质异常:证照被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过期未续;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监管部门通报、处罚涉及无证经营或者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被认定虚假;经营者失联。

第二十条(六步处置)发现资质异常,按下列步骤处置:

1、发现与登记:任一渠道发现异常,一个工作日内录入台账,标注来源与证据;

2、先行控制:立即下架相关商品、暂停新增订单,已完成订单继续履约;

3、书面通知:向经营者送达《资质异常整改通知书》,载明异常事实、依据、整改要求与期限;

4、陈述申辩:经营者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交说明与证据;

5、复核决定:平台在五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恢复、继续限制或者清退的决定并书面送达;

6、清退执行:决定清退的,解除入驻协议、关闭店铺、冻结未结算款项至售后责任期满、公示清退信息、列入禁入名单。

第二十一条(涉嫌犯罪的移送)发现经营者伪造变造证照、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销售假冒特种设备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平台运营者应当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调查。

第二十二条(先行赔付的追偿)因经营者资质问题导致采购用户损失的,平台运营者依据《用户服务协议》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向经营者全额追偿,并可从其未结算款项中直接扣抵。

八、信息公示

第二十三条(亮照)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公示方式为文字信息卡,不得仅以图片形式展示。

第二十四条(许可公示)经营特种设备、涉水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同时公示相应许可证或者批件的名称、编号、发证机关与有效期。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应当公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我声明及其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九、变更、暂停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变更报备)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资质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备并更新公示信息。

第二十六条(暂停经营)经营者暂停经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平台报备,在店铺首页公示暂停经营的时间与售后联系方式;未报备且连续三十日无登录、无响应的,平台可以暂停店铺展示。

第二十七条(退出)经营者退出平台,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店铺首页持续公示终止经营公告,完成未完成订单的履约、售后与退款,移交客户数据,结算费用。公示期届满且无未了结事项的,平台办理退店手续并注销账户。

十、附则

第二十八条(生效)本规则自 2026年12月1日 起施行。已入驻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第六条补全资质材料;逾期未补全的,暂停商品发布权限。

第二十九条(配套文件)本规则的配套文书包括《入驻资质真实性承诺书》《资质异常整改通知书》《资质复核表》,由平台运营者招商部统一编号管理。

第三十条(解释与修订)本规则由平台运营者招商部负责执行、法务部负责解释,修订按《中链企通网规则体系总纲》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归档版本 V1.0 │ 归档编号 5 │ 平台留存期限自废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