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履约与售后争议处理规则(V1.0)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平台上的询价、报价、订购、交付、验收与售后争议处理,明确合同成立时点与各方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交易形态)本规则适用于平台内发生的下列两类交易:
1、询价撮合交易。采购用户发布询价需求,平台内经营者报价,双方在线下或者平台外完成签约与结算,平台提供信息撮合与争议协助,不作为交易一方。
2、在线订购交易。采购用户通过商品详情页直接下单并完成支付,平台提供订单、支付与售后流程支持。
两类交易的规则适用不同,经营者应当在商品页明确标注本店铺支持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主体区分)采购用户为自然人的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采购用户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购买商品用于生产经营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可以依照本规则第七条与经营者约定的验收期主张权利。经营者不得以采购方为企业为由,排除其依法享有的质量异议权。
二、询价与报价
第四条(询价信息)采购用户发布询价,应当填写采购数量、技术参数、交付地点、期望交付时间、是否需要安装调试与开票要求。信息不完整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补充后再报价。
第五条(报价要素)报价单应当载明:商品名称与型号、数量、单价与总价、是否含税及税率、运费承担方式、交付周期、质保期、付款方式、报价有效期、技术偏离说明。缺少上述要素的报价,视为要约邀请。
第六条(报价约束力)报价单载明报价有效期且在有效期内被采购用户接受的,构成要约,经营者不得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在采购用户接受前书面通知。报价单未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为自报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禁止行为)经营者不得为获取询价信息而虚假报价、低价诱导后加价、以次充好、以低参数设备冒充高参数设备应标。采购用户不得恶意询价、套取技术方案、以询价名义收集报价用于压价而不实际采购。
三、订单成立与合同
第八条(在线订购的成立时点)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采购用户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的,合同成立;经营者与采购用户另有约定,或者商品页面明确标注“需经营者确认后成立”的,自经营者确认时合同成立。经营者确认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逾期未确认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确认。
第九条(订单信息)订单应当载明商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与地点、验收标准、发票类型、售后条款。订单生成后,双方均可在发货前协商变更;协商不一致的,按原订单履行或者依法解除。
第十条(合同订立过程告知)平台应当在提交订单前,以显著方式提示合同订立的步骤、付款方式、交付安排、退换货与售后政策、争议解决途径,并要求采购用户确认阅读。
第十一条(不得随意取消)合同成立后,经营者不得以库存不足、价格标错、系统故障为由单方取消订单;确因标价错误且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应当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采购用户并说明理由,经协商一致后取消,不得强制取消。
四、支付与资金
第十二条(支付方式)平台支持在线支付与对公转账。经营者引导采购用户通过平台外渠道支付的,应当书面提示资金风险,并留存沟通记录;平台对平台外支付的资金不承担托管责任,但对由此产生的商品质量、交付争议仍应依照本规则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资金结算)在线支付订单,货款按约定节点结算。约定分期的,按预付款、发货款、验收款、质保金的比例与节点执行,各节点条件应当在订单中写明。
第十四条(禁止套现与虚假交易)不得通过虚构订单、自买自卖、虚假发货等方式套取补贴、信用或者评价,违者按《违规行为处理规则》处理。
五、交付与验收
第十五条(交付时间)采用物流或者快递方式交付的,采购用户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采用自提方式的,经营者交付承运人或者采购用户提取的时间为交付时间;需要安装调试的,安装调试完成并经双方签署验收单的时间为交付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发货时限)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发货。未承诺的,自订单成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发货;定制设备按约定周期执行。逾期发货的,采购用户有权催告,催告后超过十五日仍未发货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第十七条(交付单据)交付时应当随附: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检测报告复印件、发票(按约定时间);特种设备还应随附监督检验证书。缺少前述单据的,采购用户有权拒收或者要求补正。
第十八条(验收期)采购用户应当在收到商品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外观、数量、型号的验收;需要安装调试的,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性能验收。双方可以约定更长的验收期。
第十九条(隐蔽瑕疵)验收期内难以发现的隐蔽瑕疵,采购用户可以在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保质期长于该期限的,从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采购用户已签收为由拒绝承担隐蔽瑕疵责任。
第二十条(验收异议的处理)采购用户提出异议的,经营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响应,协商采取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措施;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平台介入或者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发票
第二十一条(开票义务)经营者应当按订单金额与内容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以“不含税”“开票加价”为由拒绝或者加收费用(订单已明确约定不含税的除外)。发票应当于采购用户确认收货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具并交付。
第二十二条(发票不符)发票的购买方名称、税号、货物名称、金额与订单不一致的,采购用户有权要求重开;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
七、售后与质量保证
第二十三条(质保责任)经营者应当按商品页承诺提供质保服务。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响应,需要现场处理的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达(边远地区可另行约定),并承担修理、更换及必要的运输费用。
第二十四条(退换货)商品存在质量不符合约定、型号不符、缺件、损坏的,采购用户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货后七个工作日内退款。
第二十五条(不适用退货的情形)下列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采购用户定作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拆封后不宜退货的数字化商品;交付后不宜退货的耗材、药剂;采购用户事先确认不宜退货的其他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范围,应当在商品页显著标注并在下单前请采购用户单独确认。
第二十六条(停产与备件)经营者应当在商品页承诺停产后备品备件的供应年限,不得少于五年;未承诺的,按五年执行。
八、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四级处理)交易争议按下列顺序处理:
| 层级 | 途径 | 时限 | 说明 |
|---|---|---|---|
| 一级 | 双方协商 | 十五日 | 通过站内沟通工具协商,平台提供沟通记录留存 |
| 二级 | 申请平台介入 | 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 任一方提交争议申请与证据,平台组织调解并作出处理意见 |
| 三级 | 外部调解与投诉 | 依外部机构规定 | 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调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
| 四级 | 仲裁或者诉讼 | 依法定程序 | 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 |
第二十八条(举证责任)平台介入处理时,按下列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1、商品质量争议,经营者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货凭证;不能提供的,推定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2、交付争议,经营者应当提供发货凭证、物流签收记录;不能提供的,视为未交付;
3、宣传争议,以商品详情页的历史快照为准,平台应当提供交易时的页面快照;
4、双方另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处理意见的执行)平台作出的处理意见,双方应当在收到后七日内履行。经营者逾期不履行的,平台可以采取限制店铺功能、冻结待结算款项、从保证金中扣划等措施;采购用户逾期不履行的,平台可以中止对其的售后支持。
第三十条(不予受理情形)下列争议不予受理:超出本规则规定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主体与订单主体不一致的;同一事项已处理完毕且无新证据的。
九、评价
第三十一条(评价权利)采购用户有权对商品与经营者服务作出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但下列情形除外: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含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的内容;系虚假交易产生的评价;评价内容与交易商品无关。
第三十二条(评价处理程序)删除或者屏蔽评价,应当经复核并留存理由,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评价人;评价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诉一次。
第三十三条(不得干扰评价)经营者不得以返现、赠品、威胁、骚扰等方式诱导、胁迫采购用户修改或者删除评价。违者按《违规行为处理规则》处理。
十、附则
第三十四条(生效)本规则自 2026年12月1日 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成立的订单;施行前已成立的订单,适用成立时平台公示的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与修订)本规则由平台运营者客服中心负责执行、法务部负责解释,修订按《中链企通网规则体系总纲》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