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规则(V1.0)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通知被滥用影响正常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保护范围)本规则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受保护的商业标识。环保设备领域常见情形包括:仿制设备外观与结构、盗用产品图片与技术图纸、冒用品牌与型号、抄袭详情页文案与检测报告。
第三条(基本原则)平台处理知识产权争议,遵循“通知—转送—答复—措施—反通知—恢复”的法定流程,实行形式审查与中立转送,不对权属作实质性裁决。平台不因转送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而对争议双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诉的提出
第四条(投诉主体)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可以提出投诉。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涉外权利人的授权文件应当经公证认证或者依条约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条(通知材料)投诉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包含下列内容:
| 序 | 材料 | 具体要求 |
|---|---|---|
| 1 | 权利人身份信息 | 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代理人另附委托书 |
| 2 | 权属证明 | 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创作、发表证明材料;专利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宜附专利权评价报告 |
| 3 | 侵权初步证据 | 被投诉商品链接与页面快照、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客体的对比说明、购买鉴定报告或者公证书 |
| 4 | 具体请求 | 要求删除、下架、断开链接的具体商品链接清单 |
| 5 | 真实性声明 | 声明通知内容真实、愿对错误通知承担法律责任 |
材料不齐全的,平台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处理时限。
第六条(投诉渠道)平台在规则中心设置“知识产权投诉”入口,同时接受电子邮件与书面信函。平台应当公示投诉受理部门、联系方式与处理时限。
三、受理、转送与措施
第七条(形式审查)平台对通知进行形式审查,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是否清晰、被诉商品是否明确。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明显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退回。
第八条(转送与措施)平台受理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动作:
1、采取必要措施,删除、下架被诉商品或者断开链接;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限制该商品所在类目的发布权限;
2、将投诉通知及材料转送被投诉的经营者,并通过站内信、短信告知;
3、在规则中心公示收到的通知、采取的措施及处理进展,公示内容不包含投诉人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九条(措施的比例)采取的措施应当与投诉指向的范围相当:仅涉及单个商品的,不得下架店铺全部商品;仅涉及图片的,可以要求替换图片而非下架商品。因措施范围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经营者损失的,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被投诉人的答复)被投诉的经营者可以在收到转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不侵权声明,声明应当包含: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自有权利证明、合法来源凭证、在先使用证据、不落入保护范围的对比说明);真实身份信息与联系方式;愿承担因虚假声明造成损失的责任承诺。
第十一条(声明的转送与恢复)平台收到声明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转送投诉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转送声明到达投诉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平台未收到投诉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恢复商品展示。
第十二条(担保恢复)被投诉人提供与可能损失相当的担保,请求恢复商品展示的,平台可以恢复,但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提供相反担保的,平台恢复措施。
第十三条(处理结果公示)平台应当公示处理结果,包括是否采取措施、是否恢复、处理时间,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四、责任与特别情形
第十四条(错误通知的责任)因投诉人错误通知造成经营者损害的,投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损失的,按《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应当配合被投诉人调取投诉材料用于维权。
第十五条(平台的责任边界)平台接到符合要求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已按本规则履行的,不承担前述责任。
第十六条(重复侵权)同一经营者因侵权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被认定两次的,限制其商品发布七日并降低搜索权重;被认定三次的,清退并禁入三年。认定依据为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司法裁判,或者平台依据双方证据作出的处理结论。
第十七条(平台自营与自有内容)平台自行销售商品或者发布内容涉及侵权的,适用同一处理流程,由法务部承办,不得以平台身份拒绝或者拖延处理。
五、附则
第十八条(生效)本规则自 2026年12月1日 起施行。
第十九条(配套文书)本规则的配套文书包括《知识产权投诉通知书》《不侵权声明》《转送通知》《恢复通知》,由法务部统一编号并留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条(解释与修订)本规则由平台运营者法务部负责执行与解释,修订按《中链企通网规则体系总纲》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