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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服务信息发布规则

编号 G-01 版本 V1.0 状态 征求意见中 发布 2026-11-10 生效 2026-12-01 责任部门 运营部

适用范围:信息真实性、环保设备十八项必填参数、六类前置资质、禁限售目录、广告用语与明码标价要求、信息质量分。

法规依据: 电商法 第17条;广告法 第4、9、28条;产品质量法 第27条;价格法 第13条

程序状态:本规则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公示期 2026-11-10 至 2026-11-17,拟于 2026-12-01 生效。意见请通过 意见征集 提交。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平台商品与服务信息的发布行为,保障信息真实、完整、可比较,防止虚假宣传、无证经营与不合格产品流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店铺、商品详情页、询价单、直播、图文、短视频等任何形式发布的商品与服务信息。环保设备属技术参数敏感类商品,除遵守本规则一般要求外,还应当遵守第四章专项要求。

二、发布主体与权限

第三条(发布权限)仅完成入驻审核与资质核验的平台内经营者,方可发布商品与服务信息。未通过核验的账户可以浏览、询价,不得发布。

第四条(类目与资质对应)商品应当发布在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行政许可范围相对应的类目下。类目与资质不匹配的,系统应当拦截;经营者不得通过错放类目、变更商品名称等方式规避资质要求。

三、信息真实性基本要求

第五条(真实准确)商品与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采购用户。下列行为属于信息不真实:

1、虚构设备的处理能力、材质、产地、认证情况、专利情况;

2、将外购设备标注为自产,将组装设备标注为原厂整机;

3、使用与实物不符的图片、视频、检测报告、工程案例;

4、隐瞒设备的翻新、维修、拆机、样机属性;

5、伪造、变造、租借检测报告或者认证证书。

第六条(可验证)商品详情页中关于处理效果、排放指标、能耗、寿命的表述,应当有检测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工程验收资料或者公开标准作为依据,并在页面注明依据来源。无法提供依据的效果承诺,不得发布。

第七条(时效性)价格、库存、供货周期、质保政策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更新。因未及时更新导致采购用户损失或者引发争议的,按有利于采购用户的原则处理。

四、环保设备专项要求

第八条(必填参数)环保设备类商品详情页应当完整填写下列参数,缺项的商品不得上架或者应当被限制展示:

序参数项填写要求
1设备名称与检测报告、合格证、许可证书载明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自造商品名替代通用名称
2型号规格完整型号,含系列号与规格代码;不得以“通用型”“定制”代替
3处理对象明确污染物种类,如 COD、氨氮、总磷、悬浮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
4处理能力水处理设备以 m³/h 或 m³/d 计;除尘设备以 m³/h 风量计;同时标明设计值与区间
5进水(进气)参数范围列明适用浓度、温度、pH、含尘量、湿度等边界条件;超出范围须注明“需另行设计”
6出水(出气)指标以数值加执行标准编号表述,如“COD≤50mg/L(GB 18918-2002 一级A)”;不得只写“达标排放”
7主体材质标注材质牌号,如 304、316L、2205、FRP、PP;内衬、防腐层另行标注
8装机功率与电压kW 与 V/相数,含配套风机、水泵、加药装置的功率
9外形尺寸与重量长×宽×高(mm)、整机重量(kg),便于运输与吊装核算
10安装方式地上式、地埋式、集装箱式、撬装式;是否需要基础与土建配合
11控制方式手动、自动、PLC+触摸屏、远程监控;是否接入平台或业主 DCS
12配套清单主机、风机、水泵、加药系统、电控柜、管路阀门、备品备件,逐项列明是否含在报价内
13执行标准产品标准与工程标准编号,如 GB/T、HJ、JB/T 系列
14认证与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TS)、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防爆合格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CPA)、环保产品认证(CCEP),注明编号与有效期
15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报告编号、出具日期;报告应在两年内且具备 CMA 或 CNAS 标识
16供货周期现货或者生产周期(自然日),定制设备应注明设计确认后的起算点
17质保与售后质保期、质保范围、响应时限、是否含安装调试与培训、耗材供应年限
18适用工况限制明确禁止使用的工况,如高温、强酸、爆炸性粉尘环境;无明确限制的应当注明“需技术确认”

第九条(工程与技术服务)提供环保工程设计、施工、运维、检测服务的,应当公示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有效期、项目负责人及执业资格,并公示服务范围与不承担的事项。不得承诺“保证通过验收”“保证达标”等无法控制的结果。

五、禁限售商品

第十条(绝对禁止)下列商品不得在平台发布: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销售的落后工艺装备与产品;

2、报废、拼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

3、无生产许可证、无强制性认证、无合格证明的伪劣产品;

4、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制品(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列入禁止目录的);

5、含石棉的制品、国家禁止的农药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商品;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商品。

第十一条(需资质方可发布)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涉水产品、防爆电气、计量器具,经营者应当先提交对应资质并通过核验,方可在相应类目发布;资质失效即自动下架。

第十二条(限制流通)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监控化学品,平台不开放线上交易,仅可发布技术资料;确需交易的,应当通过线下合规渠道并另行审核。

六、广告与宣传用语

第十三条(禁止性表述)商品信息中不得使用下列表述:

1、绝对化用语,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品牌”“唯一”“顶级”“绝无仅有”;

2、效果承诺性表述,如“保证达标”“一次治理终身不超标”“零排放”“百分百去除”“永久有效”;

3、以国家机关、检验机构、行业协会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5、未经证实的数据、排名、市场占有率、用户评价;

6、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者使用医疗用语的表述。

第十四条(认证与专利标注)标注认证、专利、获奖的,应当同时标注证书名称、编号、发证机构与有效期,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专利应当标注专利号与专利种类;已失效的不得继续标注。

第十五条(数据引证)引用检测数据、对比数据、案例效果的,应当注明数据来源、检测条件与检测机构。以特定工况下的检测结果推导其他工况效果的,应当明确说明适用范围。

七、价格与促销

第十六条(明码标价)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价格或者计价单位。环保设备实行一台一价的,应当标明价格区间与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实行阶梯价的,应当列明各阶量价对应关系。

第十七条(价格构成)报价应当明确是否含税、含运费、含安装调试、含培训、含备品备件。不含的,应当逐项列明另行收取的费用标准。不得在成交后以“上楼费”“吊装费”“调试费”等名义另行加价。

第十八条(促销规范)标示划线价、原价、折扣的,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前七日内无成交的,以本次活动前最后一次成交价格为基准。促销应当标明起止时间、适用范围与限制条件,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

八、图片、视频与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图片真实性)商品主图应当为实物拍摄,不得使用与实物不符的效果图、三维渲染图作为主图;使用场景图、示意图的,应当标注“示意图”。工程案例图片应当取得业主同意,涉及他人厂区、设备铭牌的应当做脱敏处理。

第二十条(权属)经营者对其上传的图片、视频、文字、图纸享有权利或者已取得授权,不得盗用他人图片、抄袭他人详情页、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与字号。因侵权引发的投诉与赔偿,由经营者承担。

九、信息质量与展示

第二十一条(信息质量分)平台对商品信息完整度、参数填写率、图文清晰度、响应速度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影响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评分规则与权重在规则中心公示,调整前应当提前七日公示。

第二十二条(排序标识)以竞价方式影响搜索排序的,应当在商品卡片显著位置标明“广告”。自然排序不得因经营者支付费用而改变。

十、违规处理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处理)违反本规则发布信息的,按《违规行为处理规则》处理,视情节采取删除信息、下架商品、限制发布、扣分、暂停店铺直至清退等措施。涉及无证经营、销售伪劣产品、伪造检测报告的,从重处理并移送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整改)收到整改通知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说明;整改完成经复核通过的,恢复展示。同一商品两次整改不合格的,该商品六个月内不得重新发布。

十一、附则

第二十五条(生效)本规则自 2026年12月1日 起施行。已发布的商品应当在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补齐第八条规定的参数;逾期未补齐的,限制在搜索结果中展示。

第二十六条(配套文件)本规则的配套文件包括《禁限售商品目录》《广告与宣传用语规范》《环保设备类目参数填写指引》,由平台运营部维护并同步更新。

第二十七条(解释与修订)本规则由平台运营者运营部负责执行、法务部负责解释,修订按《中链企通网规则体系总纲》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规则编号 G-01 │ 版本 V1.0 │ 本页内容与法务部会签定稿一致,如与纸质盖章件不一致,以盖章件为准。
本规则自 2026-12-01 起施行,历史版本保存不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