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链企通网规则体系总纲
适用范围:确立“协议—规则—实施细则—解读”四层效力结构、八类规则分类、统一编号与版本管理,以及制定修订的七步法定程序。
法规依据: 电商法 第32、33、34条;网监办法 第28、30条;立法法
程序状态:本规则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公示期 2026-11-10 至 2026-11-17,拟于 2026-12-01 生效。意见请通过 意见征集 提交。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中链企通网(含网站 www.hbchanyelian.com、中链环保商机小程序、中链礼品城、中链配件城等,以下统称“平台”)规则体系的建立、制定、修订、公示与适用,保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总纲。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总纲适用于平台规则体系的架构设计、规则文本的起草与修订、公示与意见征集、效力判定与解释,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采购用户、服务商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的规则适用。平台规则的制定与修订,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要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则的定义)本总纲所称平台规则,指平台运营者(河北中链企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平台运营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订并公示,对平台内经营者、采购用户、服务商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配套解读。
仅在平台内部执行、不对用户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操作规范(如内部作业指导书、客服话术、绩效办法),不属于本总纲所称平台规则,不得作为处理用户违规行为的依据。
第四条(基本原则)平台规则的制定与适用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性原则。规则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免除平台运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加重用户责任。
2、公平性原则。规则对同类主体、同类行为应设定同一标准,不得无正当理由对特定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
3、公开性原则。规则应当在平台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未经公示的规则,不得作为处理依据。
4、可预期原则。规则应当明确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申诉途径与处理时限,处理结果与违规情节相当。
5、程序正当原则。实施处理前应当告知事实、依据、措施与理由,听取申辩,并留存全过程记录。
二、规则体系架构
第五条(四层结构)平台规则体系由四个层级构成,自上而下依次为:
| 层级 | 文件类型 | 典型文件 | 功能定位 |
|---|---|---|---|
| 第一层 | 平台服务协议 | 《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 | 确立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服务范围、账户与责任边界 |
| 第二层 | 规则 | 本总纲、发布规则、交易规则、违规处理规则、知识产权规则 | 就某一类事项设定实体权利义务与处理标准 |
| 第三层 | 实施细则 | 禁限售目录、广告用语规范、价格规则、评价规则 | 将规则中的标准细化为可判定、可执行的操作口径 |
| 第四层 | 解读与问答 | 规则解读、常见问题、案例说明 | 帮助理解与适用,不具有独立创设义务的效力 |
第六条(八类分类)平台规则按事项类别分为八类,编号首字母与类别对应关系如下:
| 代码 | 类别 | 涵盖事项 |
|---|---|---|
| Z | 基础与总则 | 协议、规则体系、制定修订程序、解释与适用 |
| A | 入驻与账户 | 注册、实名、入驻审核、资质核验、会员与收费 |
| G | 商品与信息 | 发布规范、行业专项、禁限售、广告与价格 |
| J | 交易与履约 | 询价报价、订单成立、交付验收、售后与争议、评价 |
| C | 治理与处罚 | 违规处理、扣分、申诉复核、知识产权、违规公示 |
| S | 数据与安全 | 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留存、账号与系统安全 |
| H | 行业专项 | 环保设备、危险化学品、二手设备、检验检测服务 |
| P | 公示与参与 | 规则公示、意见征集、规则解读、监督举报 |
第七条(规则与协议的关系)平台服务协议与平台规则具有同等效力,均为用户与平台运营者之间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则就特定事项作出规定,而协议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适用规则;规则的规定与协议相冲突的,以协议为准,但规则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制定,或者系对协议条款作出细化、补充且已在协议中明确授权的除外。
三、效力层级与适用
第八条(效力顺序)就同一事项存在不同层级规定的,按下列顺序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平台服务协议;规则;实施细则;解读与问答。同一层级内,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第九条(时间效力)规则不溯及既往。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规则;行为发生时的规则未规定为违规,而新规则规定为违规的,不得据此处理。新规则的处理措施轻于行为时规则的,适用新规则。
第十条(不得排除法定权利)规则不得约定用户放弃法定权利,不得约定平台运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单方认定权或者单方变更权,不得约定排除用户提起诉讼、投诉举报、申请仲裁的权利。含有上述内容的条款无效,不影响规则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规则冲突的处理)平台运营者发现规则之间、规则与协议之间存在冲突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修订,并在修订完成前按有利于用户的原则适用;冲突条款涉及收费、责任限制、处理措施的,应当立即暂停适用并公示说明。
四、编号、版本与档案
第十二条(编号规则)规则编号由“类别代码+两位序号”构成,如“G-01”表示商品与信息类第一项规则。实施细则在所属规则编号后加“-S”及两位序号,如“G-01-S01”。编号一经启用不得重复使用;规则废止后,其编号不再分配给其他规则。
第十三条(版本号)规则版本号采用“V主版本.次版本”格式。规则的权利义务、处理标准、适用范围发生实质变化的,主版本号加一;仅作文字修正、条序调整、引用更新的,次版本号加一。每次修订应当形成修订说明,逐条列明修订前后内容与修订理由。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平台运营者应当建立规则档案,自规则生效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档案内容包括:各版本全文、修订说明与新旧对照、征求意见公告与意见处理台账、合法性审核记录、生效公示记录、培训与告知记录。规则档案由法务部归口管理,供监管机关依法调取。
五、制定与修订程序
第十五条(七步程序)规则的制定与修订,应当依次完成下列七个步骤;未完成前四个步骤的,不得发布实施:
| 步骤 | 环节 | 责任部门 | 具体要求与产出 |
|---|---|---|---|
| 1 | 立项 | 法务部 | 填写《规则立项表》,说明制定依据、拟解决的问题、影响范围、拟生效时间 |
| 2 | 起草 | 业务部门 | 形成规则草案与修订说明;涉及收费、责任限制、处理措施的,附影响评估 |
| 3 | 合法性审核 | 法务部 | 逐条核对上位法,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重点审查免责、单方权利、处罚设定 |
| 4 | 公开征求意见 | 法务部 | 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七日;同步向平台内经营者定向通知 |
| 5 | 意见处理与反馈 | 法务部 | 逐条登记意见,形成处理结论;不予采纳的说明理由;处理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 |
| 6 | 生效前公示 | 运营部 | 修改内容于实施前七日公示,明确生效日期、过渡安排、咨询渠道 |
| 7 | 生效、发布与归档 | 法务部 | 规则中心上线新版本,旧版本转入历史版本库,完成档案归集 |
第十六条(紧急情形)因处置重大安全风险、配合监管机关要求、防止损害扩大等紧急情形,确需立即实施规则的,可以先行发布并同步说明紧急事由,但应当在实施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公示与征求意见程序;补办期间收到的意见,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反馈。
第十七条(意见征集渠道)平台运营者应当在规则中心设置“意见征集”入口,提供在线提交、电子邮件、书面信函三种意见提交方式。意见提交人应当提供真实联系方式,平台运营者对意见提交人的信息依法保密。
第十八条(程序违法的后果)未按本章规定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与生效前公示程序的规则,不对用户产生效力。已经据此实施的处理措施,经复核确认程序违法的,应当撤销并恢复相应权益。
六、公示与查阅
第十九条(公示位置)平台应当在网站首页设置“规则中心”一级入口,用户无需登录、经过不超过一次点击即可到达规则中心首页;移动端应与 PC 端展示同一版本规则,不得出现内容差异。规则中心首页应当设置规则检索框,支持按规则名称、编号、关键词检索。
第二十条(展示要素)每项规则的展示页面应当载明:规则名称、规则编号、版本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责任部门、修订记录、法规依据、全文(支持在线阅读与下载)。规则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应当标注“征求意见中”及意见提交截止日期。
第二十一条(变更告知)规则发生实质变更的,平台应当在生效前七日通过站内信、店铺后台公告、短信等至少两种方式向受影响的平台内经营者定向告知;涉及收费、责任限制、处理措施的,应当单独提示并要求确认阅读。
七、解释与争议
第二十二条(解释规则)规则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则文本的词句、相关条款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平台运营者对规则的理解与用户不一致的,不得以平台单方理解为准;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解释申请)用户对规则适用有疑问的,可以通过规则中心“规则留言板”或客服渠道提出,平台运营者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告知理由与答复期限。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因规则适用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平台所在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平台不得以规则限制用户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八、过渡与废止
第二十五条(新旧衔接)规则修订生效后,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新规则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整改;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经平台运营者同意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整改期内,平台运营者应当以提示、指导为主,除涉及安全、假冒、资质造假等严重违规外,不直接实施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废止与替代)规则被新规则替代的,旧规则自新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并在规则中心标注“已废止”及废止日期,保留全文供查阅不少于三年。规则废止不影响废止前已发生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规则清理)平台运营者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规则清理,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与业务实际不符、长期未适用的规则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并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形成年度规则清理报告。
九、附则
第二十八条(生效)本总纲自 2026年12月1日 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解释与修订)本总纲由平台运营者法务部负责解释,修订须按本总纲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与既有制度的关系)平台已发布的《网络交易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入驻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核与定期复核制度》《终止经营(停业)公示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其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部分,应当在本总纲施行后六个月内转化为公示规则;未转化的,不得作为处理用户的依据。
本规则自 2026-12-01 起施行,历史版本保存不少于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