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链企通网 规则编号 C-01 版本 V1.0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平台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处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维护平台交易秩序与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平台内经营者、采购用户、服务商在注册、发布、交易、履约、评价、售后等环节发生的违规行为。违规行为同时违反法律法规的,平台依法移送监管部门,平台处理不替代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第三条(处理原则)处理违规行为遵循下列原则:
1、依据公示规则处理,未公示的规则不得作为处理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当;
3、教育与处理相结合,首次轻微违规以提示整改为主;
4、程序正当,处理前告知事实、依据、措施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
5、一事不再罚,同一行为已由平台处理的,不因同一事实重复扣分。
第四条(三级分类)违规行为按危害程度分为三类:
| 类别 | 界定 | 计分方式 |
|---|---|---|
| 严重违规(A类) |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知识产权、伪造资质、危害环境与公共安全的行为 | 单独计次,每次扣12分;两次即清退 |
| 一般违规(B类) | 影响交易秩序、信息披露不实、履约不规范,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按次扣2至6分 |
| 轻微违规(C类) | 信息填写不全、响应不及时等程序性问题,首次可整改免罚 | 按次扣1至2分;首次提示整改不扣分 |
第五条(计分周期)违规扣分以自然年为周期累计,每年12月31日24时清零。严重违规记录不因清零而消灭,保留三年,作为入驻审核、复核与清退的依据。
第六条(对照表)违规行为、扣分与处理措施按下表执行:
| 编号 | 违规行为 | 类别 | 扣分 | 处理措施 |
|---|---|---|---|---|
| W-01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营业执照、许可证、检测报告 | A | 12 | 立即下架全部商品,清退,禁入三年,移送监管部门 |
| W-02 | 无证经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涉水产品 | A | 12 | 下架相关商品,冻结店铺,清退,移送监管部门 |
| W-03 |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 A | 12 | 删除商品,清退,禁入三年 |
| W-04 | 发布国家明令淘汰、报废、拼装的设备 | A | 12 | 删除商品,暂停店铺三十日,两次清退 |
| W-05 | 商品信息中承诺“保证达标”“零排放”等无法验证的效果 | B | 6 | 删除或改写表述,逾期未改下架商品 |
| W-06 | 环保设备必填参数缺失或与实际不符 | B | 4 | 限期七日补齐,逾期限制展示 |
| W-07 | 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 | B | 4 | 改正价格,删除促销信息,暂停促销权限三十日 |
| W-08 | 引导采购用户通过平台外渠道支付且未提示风险 | B | 4 | 书面警告,二次扣6分并冻结结算七日 |
| W-09 | 逾期发货、无故取消已成立订单 | B | 3 | 按订单金额比例赔付,连续三次限制交易七日 |
| W-10 | 拒不履行质保、售后义务 | B | 6 | 扣划待结算款项用于赔付,暂停店铺功能十五日 |
| W-11 | 以返现、骚扰方式干扰评价 | B | 4 | 恢复评价,暂停评价回复权限三十日 |
| W-12 | 转让、出借账户,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经营 | A | 12 | 冻结账户,核实后清退 |
| W-13 | 虚假交易、自买自卖、刷单炒信 | A | 12 | 删除销量与评价,扣分,两次清退 |
| W-14 | 资质到期未更新、变更未报备 | C | 2 | 首次提示整改不扣分,逾期扣2分并暂停发布 |
| W-15 | 商品信息填写不全、图片与实物不符 | C | 2 | 限期整改,逾期下架该商品 |
| W-16 | 询价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响应 | C | 1 | 提示改进,月度响应率低于60%扣2分 |
第七条(从重与从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年内同一行为重复发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再次违规;违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在监管检查期间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予处理:首次发生且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并提供关键证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规行为。
第八条(并罚)一次行为违反多项规则的,按较重的一项处理,不重复扣分;不同行为分别处理的,累计计算。
第九条(累计扣分处理)扣分累计达到下列节点的,执行对应处理:
| 累计扣分 | 处理措施 | 恢复条件 |
|---|---|---|
| 12分 | 书面警告,限制商品发布七日 | 完成规则学习并通过测试 |
| 24分 | 下架全部商品,限制交易十五日,店铺降权 | 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核通过 |
| 36分 | 店铺监管三十日,限制提现,暂停参与平台活动 | 整改验收合格,签署合规承诺 |
| 48分 | 清退,关闭店铺,禁入两年 | 禁入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入驻 |
第十条(严重违规的处理)发生A类违规的,每次扣12分并立即采取下架、冻结措施;一年内发生两次A类违规的,直接清退并禁入三年;发生W-01、W-02、W-03所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一次即清退并禁入三年。
第十一条(措施的比例)采取限制交易、冻结资金等措施,应当与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并尽可能缩小影响范围:能通过下架单个商品解决的,不得关闭整个店铺;能通过限制发布解决的,不得冻结资金。冻结资金仅限用于保障赔付与退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争议处理完毕之日。
第十二条(五步程序)处理违规行为,应当依次完成下列步骤:
| 步骤 | 环节 | 时限 | 要求 |
|---|---|---|---|
| 1 | 发现与取证 | — | 通过系统监测、人工巡查、投诉举报、监管移送发现;固定页面快照、聊天记录、订单数据、检测结论 |
| 2 | 告知 | 取证后1个工作日 | 送达《违规处理通知》,载明违规事实、证据、对应规则条款、拟处理措施、理由、申辩期限与途径 |
| 3 | 陈述申辩 | 7日 | 被处理方提交说明与证据;平台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理 |
| 4 | 决定与送达 | 申辩期满后5个工作日 | 作出《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复核意见、执行时间、申诉途径 |
| 5 | 执行与公示 | 决定后1个工作日 | 执行处理措施,并在违规公示栏公示(涉及个人信息的脱敏处理) |
第十三条(紧急处置)涉及人身安全、危险化学品泄露风险、假冒特种设备等紧急情形,可以先采取下架、冻结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送告知;补送告知后按前条程序继续办理。
第十四条(证据要求)认定违规应当有两项以上相互印证的证据,单一证据不足以认定,但经营者自认的除外。电子数据应当保存原始载体与提取记录,页面证据应当包含完整 URL 与时间戳。
第十五条(申诉)被处理方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申诉,提交新证据或者指出认定错误、程序违法。逾期申诉的,平台可以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十六条(复核)平台应当由作出处理之外的复核人员承办,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答复。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复核认为可能认定错误的,可以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复核结果)复核结果分为维持、变更、撤销三种。撤销处理的,应当恢复商品、解除限制、返还扣划款项,并消除对店铺评分的影响;因错误处理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二次申诉与外部救济)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申请二次复核,由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并作出终局处理意见。平台应当在处理决定与复核决定中告知被处理方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公示内容)平台在规则中心设置“违规公示”栏目,公示被处理的经营者名称(或店铺名)、违规类型、处理措施、处理日期。公示不得披露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联系方式等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公示期限)一般违规公示七日,严重违规公示三十日,清退公示一年。公示期满或者经复核撤销的,撤下公示。
第二十一条(修复条件)被处理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处理措施执行完毕;连续六个月无新增违规;完成规则学习并通过测试;提交整改报告并经复核通过。
第二十二条(修复效果)信用修复后,扣分记录保留但不再计入节点处理,店铺权重按修复后的评分计算。严重违规记录不予修复,仅在禁入期满后作为参考。
第二十三条(生效)本规则自 2026年12月1日 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违规行为;施行前发生的行为,适用行为时有效的规则。
第二十四条(配套文书)本规则的配套文书包括《违规处理通知》《违规处理决定书》《申诉受理回执》《复核决定书》,由风控部统一编号并留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解释与修订)本规则由平台运营者风控部负责执行、法务部负责解释,修订按《中链企通网规则体系总纲》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